近年来,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的新趋势。通过对受理审查、审查逮捕的涉外案件统计分析,发现外籍人员以问路、换人民币、购物等为名,进行抢劫、抢夺、盗窃犯罪的案件,成为当前“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一个新动向,但在司法实践中又由于出警不及时、侦查取证不到位、语言不通、国际身份不明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批捕和起诉,导致打击不力。
一、涉外刑事案件犯罪的特点
2005年我省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共12件31人,涉及到郑州、三门峡、平顶山、安阳、新乡等地,据统计分析有以下特点:
(一)均是共同犯罪。
从作案人员的看,属于多人多国籍的团伙犯罪。一般情况下,是有两名以上的男子和一名女子配合;作案人员所持的护照以西亚国家的人员居多,同案犯一般为不同的国籍,从不同的地方而来,相识一般在作案之前,有的即使相识,作案后又装作互不认识。
(二)便捷的作案工具。
所审查逮捕的几起外国人抢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一般都驾驶或者乘坐车辆,里应外合,配合默契。。
(三)相似的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在伺机作案前,一般以向被害人询问人民币面值、兑换人民币或者找中国银行等为借口,趁被害人不备抢夺、盗窃,如遇被害人反抗,即实施暴力或者开车强行脱逃。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语言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有的装做听不懂中文拒绝供述而无法取证;有的一言不发任其处置;有的辩解与同行人根本不认识,更不可能共同作案;因犯罪嫌疑人属于不同国家,语言不同,所以什么都不清楚,有时连同案犯的名字也不知道。
(五)在逃人犯多。
通过对案件的统计发现,所有的涉外刑事案件中,一般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都在逃,致使在案人员的辩解无法推翻,不能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这主要是报警、出警不及时,失去抓捕和取证机会。
(六)作案手段大胆。
通过对所发案件的统计,作案时间大多在白天,作案地点多为加油站、超市以及购物场所,作案方法基本上是明抢暗偷。
二、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但是,现在的侦查人员往往将其同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混同起来,存在侦查取证不到位,存在承办人员主观上对涉外案件的办理程序不清等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明。
从主体身份看,一般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护照复印件,但从何而来不清,即没有提取证据,也没有外事部门、出入境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何国籍、身份。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所持的护照是伪造的,但对此类问题,有的侦查机关根本没有采取任何侦查措施。
(二)涉案人员在逃的多。
所办理的涉外案件,基本上都存在案犯在逃的情况。 2005年发生的涉外案件中的12件31名犯罪嫌疑人,有9起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脱,抓获归案的仅有3件6人,提请批准逮捕的这六名犯罪嫌疑人也因证据不足全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没有一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在逃人犯的,个别侦查人员有急于求成的心理,取证粗糙,不论是嫌疑人在逃,或是同案犯在逃,一并提请审查逮捕,证据之间无法形成链条,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只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如:2005年1说17日18时发生在C市的两起抢夺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都是三名外国人,二男一女,都是在商店要求兑换旧版人民币时,趁营业员不注意分别抢走3000元、3500元后逃脱。
(三)收集的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在侦查取证时,不注意对全案情况的把握,所取的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大量矛盾。如犯罪嫌疑人汉森、热娜、阿曼涉嫌在超室的财务室抢劫一案中,六名超市员工的证言矛盾重重:有两名证人证明只有阿曼进入财务室,汉森、热娜在财务室门口,热那用手势将俊江叫出财务室,并拦着俊江不让回财务室。有三名证人证明三外国人全部进入财务室,俊江是被男的拉出财务室看商品等商品,后在准备回到财务室时又被外国男女拉出去看商品。证人在证明三犯罪嫌疑人是否进入财务室、谁将俊江叫出财务室以及俊江是否回到财务室又被叫出的情节上所证不一致,侦查机关认定汉森、热那帮助阿曼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存在矛盾。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对汉森、热娜的定性和批捕。
(四)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清。
在犯罪现场,被害人都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卷中却缺少证明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共同预谋、分工、分赃等情况的证据;而且,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与逃跑的人不认识,不但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更不存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涉嫌抢劫案,伊朗国籍的犯罪嫌疑人阿曼德,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均不供认,辩解是从武汉坐租的车到A市、B市的,开车的是中国人他并不认识,付租金每天500元。根本不认识同案犯,是在B市宾馆看到同她打招呼,但我不认识她。希腊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泰克始终否认有抢劫事实的存在并且辩解二人根本不相识。泰克辩解是同意大利的朋友希腊一起从广州到的B市,在宾馆的住宿登记都是希腊帮助登记的,希腊是同丈夫一起做生意的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TEKE.EMMAD是希腊国籍,三人之间是怎样相识、如何预谋、抢劫现金的去向等,都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再如犯罪嫌疑人汉森、热那、阿曼三人抢劫案,在案的二名犯罪嫌疑人辩解,与在逃的阿曼根本不认识,不是一个国家的,更没有共同预谋的情况。现有卷中证据显示涉嫌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来自不同的三个国籍,但其所持的护照、签证是否真实没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证明,又因抢钱的犯罪嫌疑人阿曼未抓获归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汉森、热娜与阿曼有抢劫的共同故意。
(五)取证不全面造成案件的流失是主要问题。
侦查人员在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是该取的证据取不到位;有的是该调取的证据没有及时调取而使案件成为疑难案件;有的侦查人员侦查方法和手段还停留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上,过分看重和依赖言辞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其它类型证据的收集和鉴别,这使得证据在侦查阶段就留有隐患。如犯罪嫌疑人帕维兹、那迪尔涉嫌盗窃案,案犯是当场抓获的,现场掉在地上被盗的人民币应当及时查对,以便认定盗窃的数额,可是,侦查人员不但没有查对,连被害人查后的情况也不记录,更没有对赃物的提取、被害人领取的证明材料;还有,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身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侦查机关对发案现场没有进行勘察;对应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应当做的刑事技术鉴定没有做等。一个小小的盗窃案件,没有具体的盗窃数额、没有任何物证、缺少被害人的陈述等必要的证据,这样的侦查取证工作,为案件正常的刑事诉讼就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矛盾点。
(六)辨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辨认是指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由辨认人查看侦查人员向他出示的客体,并将此客体同自己以前曾经看到的,同案件有关的客体的记忆形象加以识别对照,对被出示辨认的客体同过去看到的那个客体是否同一的认定过程。在侦查实践中,辨认是经常采用的一种侦查方法。正确的运用这种侦查方法,有助于发现侦查线索,缩小侦查范围,通过辨认可以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查破案件,通过辨认可以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范围,辨认的结果对于查获犯罪嫌疑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辨认的方式:有的让被害人进行指认;有的组织人员辨认;有的采取对照片辨认等。但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发现有的辨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所制作的辨认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无法作为证据采用。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等三人涉嫌抢劫一案,侦查机关分别组织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在押的7名女犯和男犯,让被害人进行辨认,从形式看符合辨认程序的法律规定,从人数看组织了7名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最重要的对外国人进行辨认时,而是让6名中国人和唯一的一名涉案的外国人一起让被害人进行辨认,这样的辨认程序没有任何意义。
(七)出警不及时,造成案犯逃脱。
审查逮捕的三起涉外刑事案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出警不及时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抢劫一案,被害人报案时就说明,犯罪嫌疑人驾车向东往高速收费站方向逃离,但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两个多小时才部署侦查、围截作案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等侦查人员带领被害人到收费站查看监控录像时,发现犯罪嫌疑是在报警1小时后才驾驶轿车出收费站的。如果侦查机关能出警快点,这起案件的证据应当是很好收集的。再如犯罪嫌疑人阿曼在抢劫超市钱后,光着上身逃出超市坐进一辆京C33741的车辆逃走,竟然没有人追赶。
三、涉外案件审查逮捕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对犯罪嫌疑人国籍身份的审查认定
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外国籍或无国籍人身份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犯罪嫌疑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身份证明的,按其护照或证明认定为外国人及其国籍。对持有多国护照的,一般以其入境时所使用的护照认定国籍,护照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国籍和身份的有效证件。。?
2、犯罪嫌疑人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而又自称外国人的,由侦查机关通过外事部门查证,无法查证但又具有可信性的,按无国籍人对待。所谓可信性,一般可以从体貌、血统、语言等方面判断。?
3、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外国护照、身份证明,经查有伪造、涂改或非法购买的,不予承认。对其中具有明显中国人特征的,按不如实申报本人姓名、地址的按中国公民对待;对其中具有明显外国人特征的,按无国籍人对待。?
4、犯罪嫌疑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外国护照,同时具有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的,一般应按照取得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外国身份证明在后的,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时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应按外国籍身份认定;如果中国身份证明取得在后的,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人经批准取得中国国籍后,不得保留外国国籍,应按中国公民看待。?
5、对于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国籍且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其自报的姓名审查办理,但应有英文名字记录在案。。
(二) 涉外案件诉讼程序的审查
1、对涉外案件发案、破案、立案的审查监督。法律对涉外案件的立案侦查由明确的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受理审查逮捕时应当注意审查,侦查机关在移交案件时是否有移送案件通知书;卷中是否有接受举报或者报案情况的材料;立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要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2、对涉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查监督。我国法律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作了特殊的程序规定,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应当要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部门的意见;对外国留学生采取刑事拘留时,要征求地方外事部门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所以,在审查逮捕时,应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是否经过省公安机关批准;强制措施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否尊重其民族习惯等情况进行监督。
3、对外国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审查监督
重点审查,聘请的翻译人员有关法律手续是否应齐备;翻译人员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有翻译人员的签字;翻译人员是否同步制作犯罪嫌疑人所使用语言的笔录;犯罪嫌疑人签字的内容是否如实翻译并注明在笔录上;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中、外文讯问笔录上签名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
1、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时限。
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时限系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有时需三级人民检察院共同使用,因此,一般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办案时间,对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3天,对未被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7天。?
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无国籍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侦查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2、涉外刑事疑难案件的审查逮捕。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有逮捕必要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同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决定。对决定批准逮捕的,书面批复通知层报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
3、一般涉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涉嫌其它犯罪的案件,经市、分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提出书面请示,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应主动征求外事部门意见。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应批复市、分检察院,由市、分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执行。?
4、对涉外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
外国籍、无国籍共同犯罪案件应区别情况,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
(1)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涉案犯罪人全部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对其中至少一人需要批准逮捕的,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外国人需要批准逮捕的,也应对全案犯罪嫌疑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涉案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为外国人的案件,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中国公民需要批准逮捕,而外国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对外国人不批准逮捕和对中国公民批准逮捕的决定。
附件一:
对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马、阿曼德
抢劫案的审查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马(TEKE.JIMA),女,27岁,希腊国籍人,护照号码:T292437,2004年12月4日进入我国境内。2005年6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2、犯罪嫌疑人阿曼德(MOHMMAD),男,23岁,伊朗国籍人,护照号码:E6451006,2004年6月29日进入我国境内。2005年6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005年6月4日14时50分,A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受害人蔡军报案:中午14时许,在某市310国道万通加油站内加水时,被一辆银灰色轿车内的二男一女外国人抢走现金1万元。抢劫犯向东逃跑。该队接报后于当日立案侦查,经查抢劫的交通工具为闽DD3325的宝莱车,向陕西境内驰去。A市公安局立即向陕西、山西等地公安机关发出《紧急协查通报》。 6月9日,陕西省B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该市财苑宾馆发现被协查的车辆,随将乘该车的人阿曼德抓获,在宾馆大厅将泰克·杰马抓获,该案告破。
三、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05年6月4日1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阿曼德驾驶闽DD3325银灰色宝莱轿车,伙同泰克·杰马、TEKE.EMMAD(在逃)在A市万通加油站西约2公里处,以换老版人民币为由,骗取姚凯人民币8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又驾车行至万通加油站时,又以看旧版人民币为由,趁蔡军将包打开取人民币之机,坐在后座的泰克·杰马突然将蔡军的钱包内现金抢走,阿曼德当即发动汽车起步,蔡军急忙扒住车窗欲夺回钱包,泰克·杰马用脚蹬、阿曼德来回打方向,将蔡军甩出车外后逃跑。
(二)经审查后卷中显示的案情
2005年6月3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有外国人驾车到A市大鹏酒店住宿。第一辆车是辆白色的“宝莱”轿车,车牌号是“闽DD3325”,过了约五分钟又来了一辆白色“宝莱”轿车,车号是吉A99294,从车上下来6个人,有2个外国男人,2个中国男人,还有2个外国女人,女的穿着像阿拉伯人,第一辆车的外国人在车场等到后来的6个人后,和他们说着话一起进了酒店,住进了三个房间。入住证件登记的是先到的三人的护照,其中一个男性外国人持伊朗籍护照,名字阿曼德;另一个男性外国人持希腊护照,名字是TEKE.EMMAD;还有一个女的持希腊护照,名字是泰克。2005年6月4 日13时30分左右,二男一女外国人乘坐白色轿车(车号不清)离开酒店。
2005年6月4日14时30分许,货车司机姚凯在A市液化气公司旁,看到一辆银灰色轿车停在路边,有三个外国人在车上招手问:“中国人民银行在哪?”,姚对他们说人民银行下班了。外国人拿出外币和人民币比划,姚认为他们想换人民币,就掏出100元票面的人民币二千元让他看,他拿过去看后说不是要红色的要蓝色的,然后把钱还给了姚。回到车上,姚发现少了800元,立即开车追赶。
约20分钟后,在310国道万通加油站,三名外国人在一辆银灰色轿车上问货车司机张某中国人民银行在哪,并拿出外币和人民币比划,其中外国女人要看100元面值的人民币。蔡军就拿出一张新版的100元人民币走到车窗旁,把钱给外国女人看,坐在前排的外国人又要看旧版的人民币,在蔡军将挂在胸前的钱包打开查取人民币时,外国女人突然将蔡军的钱包内现金抢走,汽车急速起步,蔡军扒住车窗欲夺回钱,外国女人用脚蹬蔡军,司机来回打方向,拖出去有100多米,将蔡军甩出车外,后逃跑。
(三)审查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
⑴ 被害人蔡军证言证明:2005年6月4日下午三点,抢我钱的是三个人,两男一女,他们以外国人没见过中国新版人民币为由骗我取钱,后又称要看旧版100元人民币,我当时就轻信将钱包拉开准备找旧版100元,结果,坐在轿车后排的女的趁我不备,从车窗伸手从我胸前钱包内拿走一沓钱,就是封条封着那沓,共9600元。那女的手里夺钱,轿车起速非常快,将我带出去,我扣住车窗夺钱,那个女的身子向后仰用脚蹬我,开车的男的可能是对副驾驶男的和后座女的说了句将我甩出去的话,这开车的男的就左右打方向,将我甩了下去,等我起来发觉被拖出200米左右,那辆轿车也不见了。这三人开一辆银灰色也像灰白色的轿车,我当时见该车后车牌前为闽DD开头,这辆车看着是新车,后来你们公安机关带着我往路口方向查询,查到高速收费站发现在离我出事后约1小时,从该收费站过去了1辆闽DD3325宝莱轿车,我当时一看车型就是和抢我钱人所开的车辆是同种型号。
(2)被害人姚凯证言证明:2005年6月4日14时30分左右,我还有两个司机从山西拉煤走到A市310国道液化气公司东边一家小饭店吃午饭走的时候,有三个外国人开一辆银灰色小轿车停在路边,有个男的没有下车(看上去是个外国人),他向我招手让我过去,副驾驶室那个外国人还说了一句中文中国人民银行,其它话我也听不懂,我就把我口袋的钱掏出来让那个外国人看中国钱,看的全是100元一张的人民币,外国人看了我2000块钱人民币后把钱给我了,我拿着钱上车了,上车后觉着钱少了,一数,我的2000块钱少了800块钱,这时候,外国人已经开车走了,我们就开车追外国人,我们追到万通加油站时,我看到外国人开的那辆银灰色小轿车了。外国人开的那辆银灰色小轿车上有三个人,都是外国人,二个男的一个女的。开车的那个外国人是个男的,身材较瘦小,坐在副驾驶室人那个外国人是个男的,身材较胖,那个外国女的是坐在后边。当我在万通加油站追上这辆车时,正好看到一个男的被外国人开的这辆闽DD银灰色小轿车甩掉,我看到外国人开的那辆银灰色闽DD小轿车向东方向逃跑。
那辆银灰色小轿车后边的号码我没有看清,是后来听加油站的人说车牌号前面是闽DD。
以上两名被害人的陈述,证明了被抢劫的事实经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清证言证实:2005年6月4日15时,抢蔡军钱的是,我当时只看到三个人,两个男的分别坐在驾驶员和副驾驶位上,一个女的坐在后排的右侧门口,三人都象外国人。车是帕萨特或是宝莱车没注意,就是帕萨特和宝莱的样式,有车牌,前面两字是“闽D”,后面的字没看清楚,牌照的底色是蓝色的,车没啥明显特征。蔡军伤的有一个脚大拇指一块肉、脸、胳膊和腿上都有擦伤。我们出来时带了12000元钱,除去路上花的大约还有9500多元钱被抢了。
(2)证人小花(万通加油站鹏来饭店老板)证言证明:2005年6月4日中午,在二楼走廊看到一辆银白色小轿车停在我饭店门前,有一个人头钻进右后车窗里,车突然启动由西向东急驰,那男的头还在车窗里,屁股撅在外面,两腿乱蹬,大概走有150米左右那男的被摔倒地上。我下楼问那男的怎么回事,他讲钱被抢了,有1万元。然后我用那男的手机给110报了警。没有看到车有几人、车牌号码。
(3)A市大鹏酒店副经理证言证明:2005年6月3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我正在大鹏酒店大堂外面,忽然赵跃存叫我,称有三个外国人由于语言不通,无法交流,让我负责接待,然后我用英语向这三个客人介绍房间类型、价格,之后由赵跃存给三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这期间我也看了这三人的护照,其中一个男性外国人持伊朗籍护照,还有一个男性外国人持希腊护照,还有一个女的持希腊护照,
(4)A市大鹏酒店保安证言证明: 2005年6月3日晚21时32分有一拨老外到我们酒店,头一辆车比第二辆车早到约五分钟,第一辆车是辆白色的“宝莱”轿车,车牌号是“闽DD3325”,这辆车是由一个摩的司机领路到我们酒店的,过了约五分钟又来了一辆白色“宝莱”轿车,车号是吉A99294,从车上下来6个人,有2个是老外,另2个是中国人,2个女的个子比较高,有30多岁,都围着围巾,象阿拉伯人的打份,第一辆车的老外在车场等到这6个人后和他们说着话一起进了酒店。
(5)A市大鹏酒店前台工作的三名人员证言:2005年6月3日晚有二男一女希腊人在其酒店登记住宿,第二天下午13时30分左右乘坐白色轿车(车号不清)离开酒店。曹展雄证实驾驶的是闽D轿车,后面的车号不清。
以上证人证言证明二犯罪嫌疑人在6月3日,到过三门峡,有作案时间。
(6)欧平(会讲外语,跟男犯罪嫌疑人阿曼德关在同一监号)、王艳(跟女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马关在同一监号)二人分别证实:
二犯罪嫌疑人在放风场内相互大声喊号,欧伸平证实其与阿曼德在一起闲聊时,阿曼德讲与泰克杰马感情很深。
以上证言证明,二犯罪嫌疑人曾在监号内用外语大声喊叫,但不能证明喊叫的内容是什么。欧平证明阿曼德讲与泰克杰马感情很深,也是传来证据,现犯罪嫌疑人不供认,所以仅凭此证据不能证实二犯罪嫌疑人互相认识。
(7)闽DD3325车主晨新证:此车是他以每月8000元租金,押金5000元共计13000元租给一个外国人并签有协议。经辨认租车人不是现在案的两个犯罪嫌疑人。
3、书证
⑴A市大鹏国际酒店入住登记卡、A市大鹏国际酒店过夜收费登记表证明证实2005年6月3日晚21时20分希腊人泰克·杰马与阿曼德、TEKE.EMMAD在大鹏酒店登记住宿,6月4日下午13时30分退房驾驶闽D白色轿车离开。
以上书证证明二犯罪嫌疑人在6月3日,在A市大鹏酒店住宿。
⑵二犯罪嫌疑人的护照。证明进入中国国境的时间、地点。
⑶B市公安局抓捕经过:2005年6月7日23时,巡警支队民警在咸阳财苑宾馆前停车场内发现A市公安局要求协查的闽DD3325银色宝莱车,发现该车后,即将开车人阿曼德抓获,后又在该宾馆内将准备乘车外出的泰克·杰马抓获。
4、辨认笔录
(1)被害人蔡军辨认笔录证实泰克.杰马与阿曼德确系当日抢其钱财的人。
(2)大鹏酒店4名有关人员对二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后,证实二犯罪嫌疑人系6月3日晚在其酒店入住的三个希腊人中的二人,阿曼德系驾驶“闽DD3325”白色轿车的人。
(3)姚凯原辨认后认为,二犯罪嫌疑人是当天骗他800元人民币的外国人。
以上辩认人虽然辨认出犯罪嫌疑人,但经审查辨认程序存在违法现象,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而参与被辨认的人员除嫌疑人外,全是中国人,那么辨认的结果必然是唯一的嫌疑人。所以这种辨认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1)犯罪嫌疑人阿曼德于2005年6月9日、6月11日、6月13日三次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阿曼德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均不供认,自己是一人到的A市、B市根本不认识同案犯。供认是从武汉坐租的车到B市的,开车的是中国人不认识,付租金每天500元。在B市宾馆看到一女(就是被警方一块抓的)的同她打招呼,但我不认识她。
(2)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马2005年6月9日、6月13日两次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马始终否认有抢劫事实的存在并且辩解二人根本不相识。泰克·杰马辩解自己是同意大利的朋友希腊一起从广州到的B市,在宾馆的住宿登记都是希腊帮助登记的,希腊是同丈夫一起做生意的人。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应当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TETE.EMMAD;
2、辨认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不能采用。所组织的7个被辨认人中除嫌疑人外全是中国人,仅有嫌疑人是外国人;
3、闽DD3325轿车是谁租赁的,租车人和阿曼德是什么关系,车怎么到阿曼德手里的应查清;
4、应进一步审讯嫌疑人阿曼德、泰克·杰马,对二人互不相识的辩解,应当查证;
5、A市公安局出警不及时,应当发出检察建议。在报警1小时后犯罪嫌疑人才驾驶闽DD3325轿车出高速路口收费站;
6、查取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有关证据;
7、询问被害人进一步确认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
8、案发前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电话联系,如有应提取通话内容。
五、处理意见
经审查,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是:被害人蔡军被三名外国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抢劫时驾驶的是闽DD3325银白色轿车。犯罪嫌疑人阿曼德,2005年6月3日驾驶闽DD3325轿车伙同泰克.杰马和TEKE.EMMAD6月3日一同入住A市大鹏国际酒店居住过,6月4日1时30分左右从该酒店离开的事实存在。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张清、小花、姚凯等证人证实及B市公安局抓捕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曾在A市、B市驾驶车号为闽DD3325的轿车,证明二犯有作案时间,可能是抢劫犯罪的重大嫌疑。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以换人民币为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语言不通,被害人陈述中也无如何商量交易的内容。二是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证据单薄,目前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虽有闽DD3325号轿车佐证,但也存在矛盾,被害人当场并没有看到车牌号,而是后来在高速路入口的录相上看到闽DD3325车像抢劫用的车,作案车辆是公安机关破案的依据,但又是被害人在事后的辨认行为,闽DD3325车作为一个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抢劫行为是嫌疑人所为。三是现场的三名目击证人只能证明被害人被抢劫的事实发生,也不能证明抢劫的犯罪事实就是在案的犯罪嫌疑人所为。四是其他证人证言、书证只是证明犯罪嫌疑人6月4日曾在A市居住,是坐作案用的轿车到达的大鹏酒店,6月8日开过作案用的轿车,但不能证明抢劫的犯罪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交通工具(又是可能变化的言词证据所得出的依据)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五是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程序不合法,其辨认结论无实际意义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运用。六是关于作案工具轿车:犯罪嫌疑人阿曼德辩解是从武汉租的车,司机是中国人,经查证闽DD3325轿车是另一名外国人租用的,此人同阿曼德是什么关系、阿曼德怎样得到车的等等,卷中没有证据证明。
公安机关认定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作案,但在案的二名犯罪嫌疑人始终不供自已有抢劫行为,且辩解二人根本互不相识,二犯罪嫌疑人又是四天后在B市被咸阳警方分别抓获的,无证据证明二犯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杰马等三人驾驶闽DD3325轿车抢劫蔡军人民币96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只有被害人的指认,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而不能证明该犯罪事实就是在案犯罪嫌疑人阿曼德、泰克·杰马所为,因而不符合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三个要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泰克·杰马、阿曼德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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