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郑州7月4日电 (杨东风)7月2日10时,郑州高新区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独任审判,8分钟审结了一起简单盗窃案件。被告人孙某在2013年12月2日,在某公司生产车间内用吸金布带走价值3287元的黄金13.42克,并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赔3287元,后检察机关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法庭上两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获从轻处罚,法庭当庭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做出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的判决。据悉,此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生效后,河南省法院系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省会郑州市法院系统由于案件基数大,一线办案法官少,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此次郑州市被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的18家试点城市之一,郑州高新区法院作为郑州市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之一,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该院在河南省高院和郑州市中院两级法院的指导下先行先试,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推广适用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主要包括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此程序的试行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改革。前述几类犯罪案件数,在该院的日常审判活动中占比达60%,其中在1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的被告人亦达上述几类犯罪案件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总数的50%以上。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将对该院解决刑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设置刑事速裁程序的初衷是在保障人权与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所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均实行独任审理。此类案件在审判流程上体现一个“快”字,即大大缩短案件审判流程,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人民检察院附有《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的卷宗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该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日对案件审查立案,并移送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在收到卷宗后,庭长当日将卷宗分配到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在送达起诉书同时,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害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机制的有关事项,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前提下,可随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时间限制。在庭审过程上和裁判文书制作上体现一个“简”字,即简化庭审程序,法庭上在征求被告人同意情况下,开庭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应当查明被告人身份情况,羁押时间、有无前科等情况,听取被告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并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法庭一般要当庭宣判。裁判文书也有所简化,不再罗列分析证据,但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意见,并陈述裁判理由。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刑罚执行上也较之前法律规定的10日缩短,人民法院应在一审判决生效或收到二审裁判文书之后7日内,向看守所或者其他执行机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切实维护已决罪犯的合法权益。
至于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严防司法腐败方面,我们除加强教育外,在制度上要予以充分保障。例如,判决后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检察院检查监督,发现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由院长提请再审等。
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坦白从宽刑罚量刑原则,对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法庭在量刑时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刑事速裁程序体现了效率原则,在保证公正、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结,至迟不超过二十日。如案件不能在审限内审结的,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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