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第六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协议不成,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的正当理由。
[说明]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子女成长并无不利,应予准许。
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变更理由充分,请求权成立:(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第四节 探望请求权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三)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权;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第1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对于第2种情况,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予变更: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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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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