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4)在离婚诉讼中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
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均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待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再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若双方发生争养子女的纠纷时,不能一概剥夺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子女的利益不能因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损害。那种不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子女一律判归无过错方直接抚养,以此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实是在漠视子女的利益。当然,如果父母一方曾经存在对子女的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时,如虐待或伤害子女、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则不宜令其直接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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