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3、继子女与养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1)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2)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而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养父母离婚后,双方均仍有义务抚养养子女,按照上述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方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转载请注明出处: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手册之收养子女抚养问题
http://www.zzlaws.com/lihun/zinvfuyang/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