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经开区法院处理了一起调解离婚案件。由于双方对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为了避免回老家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往返奔波,故本离婚律师建议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但在官起草离婚调解书、确定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男方却突然提出了一个问题。原来,双方婚后曾在老家购买一辆小汽车,一直由女方的弟弟使用。虽然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表示放弃并归女方所有,希望法官在起草离婚调解书时要写清楚。由于这个问题是男方临时提出来的,本律师之前并不知情,双方也没有携带车辆的相关手续。然而法官不管这些,直接要求双方提交车辆手续,否则不能写在调解书中。
法官这么做是有道理的。因为车辆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此类财产往往是以登记内容来确定所有人的。如果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不审查所有人情况,会有可能出现以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形式分割了本属于第三人名下的财产的情况。这么做无疑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所以,法官一定会先审查此类财产的登记情况,然后再进行分割。
好在该案中当事人的住处离法院很近,于是法官宣布休庭让男方回家去取车辆的登记手续后继续开庭。半小时后,男方终于将车辆手续交给了法官。该项财产终于在离婚调解书中得到了确认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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