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和李某于1990年相识并相爱。1992年两人开始同居,时年张某25岁,李某24岁。1993年10月,张某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李某仅仅办理了传统的婚姻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1月,张某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张某再次出国继续学业。1996年张某学成回国,工作单位与李某不在同一城市,且相距甚远。工作过程中,张某与本单位同事王某产生恋爱关系,并于1997年登记结婚。此情况后被李某得知。李某查实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撤销张某与该女子的非法婚姻。
点评: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二是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一、本案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张李二人于1992年开始同居,当时两人均已达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1993年也办理了传统的婚姻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属于事实婚姻,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二、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张某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时,由于与李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了重婚罪。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因此法院除了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宣告张某与第三人的婚姻无效。
张怡律师提醒您:婚姻非儿戏,一定要慎重对待,且不可朝三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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