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和李某(女)结婚十年,张某在国企工作,李某无业,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 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财产清单一份,其中包括申请依法分割张某养老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元,至孩子18周岁至;3、共同财产部分**********,其中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原被告双方均分,每人***元。
评析:
养老保险金在退休之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离婚时,已达到退休年龄,那么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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