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个人非常要好。某日,张某见李某在院里洗车,便向李某借车。李某知道张某没有驾驶执照,说:“就你那两把刷子行吗?”张某说:“没有问题。”李某遂将车借给了张某。张某因驾驶技术不过关,将骑自行车的王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州交通事故律师 郑州律师)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剖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李某对自己的机动车疏于管理,明知张某不具有机动车的驾驶资格,驾驶技术不过关,驾车上道行驶可能会有危险,即预见到自己出借车辆的行为与汤某驾车上道行驶的行为的结合会导致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仍然将机动车借给张某。张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违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主观过错也属于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损害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可见,李某与张某二人是具有共同的过失的,并造成了撞伤王某的同一损害结果,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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