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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关于开发商虚假宣传能否解除合同

时间:2015-07-29  来源:郑州律师  点击:

  问:我想要维权的情况及理由是这样的:

  2013年7、8月份,我于网上以及郑州市区见到了"华润悦府"的广告。后来去售楼中心看房,当时的置业顾问讲解到他们是奢装豪宅,均价两万。我和家人询问了下以后有没有毛坯房出售,毕竟五千多的装修标准在我们看来花了太多钱,自己装应该更划算。

  但是置业顾问说:他们悦府是华润的高端系列,在郑州的项目是全精装,以后也不会开毛坯房, 并一再强调说他们公司很有实力,会按照既定的销售策略走,现开的这一批是价格很优惠的一批房子,越往后开的越贵。

  我后来看到购房网站上的资料以及他们当时的楼册和一些广告,也是打着郑州全奢装摩天豪宅的口号,就相信了置业顾问的话(这种全精装的小区,虽然单价更贵,但是小区的品质更高,住户的整体素质相对也高很多,以后卖的时候由于全小区的单价都高,出售的时候也会很高),就动心买了一套X号楼的150平米3房,打完折之后总价310万左右,单价两万多。

  前段时间回郑州突然听说并验证了华润悦府开始出售毛坯房,最低特价9900的广告,非常气愤。我个人以为,郑州华润置地前后言行不一,现在售卖毛坯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品质和档次,严重损害了首批次业主的权益。我花两万的单价购买的是一个全奢装豪宅小区,而不是一个后来突然变成精装毛坯都有的品质下降了的小区。

  所以我认为:郑州华润置地使用了虚假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认为华润置地违约属实。希望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放商退还房款并支付利息。

  郑州律师解答:

  您好!

  您可以依法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九十六条规定,您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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