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郑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规定:
1、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
2、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
如果签订前期物业合同,与政府约定不一致,该怎么办?
如果地下出租的车位,有固定的位置,是不是收费160+40=200元呢?
如果合同只约定200元,但不说明是是出租的固定位置,是不是要详细约束一下呢?
郑州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2014年9月1日执行的新《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除对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收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外,其他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
因此物业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如果不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的话,应当遵守政府指导价的标准。
另外地下已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只需支付40元的服务费,车位的具体位置应该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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