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2012年6月发生在城乡结合部某私人幼儿园内的一起强奸幼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庭最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毛宇志(化名)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宇志系红山区某私立幼儿园园主刘某的丈夫。2012年4月份的一天,毛宇志趁幼儿园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之机,在幼儿休息的房间内采用蒙眼睛、给好吃的等哄骗手段将年仅6岁的小薇(化名)奸淫。2012年6月25日上午,毛宇志在幼儿园厕所内采用同样手段再次将小薇奸淫。
据了解,发生案件的幼儿园是一所没有任何证照手续的“黑幼儿园”,园主刘某只是幼师毕业,尚未取得教师资格,其丈夫也就是本案被告人毛宇志在该幼儿园负责后勤采购。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小薇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材料、证人毛宇志之妻刘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毛宇志采用哄骗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幼女性权力,已构成强奸罪,系奸淫幼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毛宇志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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