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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法官潜逃十二年 覃友宽一审被判死刑

时间:2014-06-22  来源: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

  9月20日上午11时,备受关注的杀害法官、潜逃十二年的覃友宽绑架一案由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覃友宽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覃友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瞿某等因亲属被害用去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5744.50元。

 

  1999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宣汉县人民法院干警苟某、瞿某(本案死者)、李某、向某在宣汉县原昆池区委副书记唐某、五宝乡副乡长马某等人配合下,前往五宝乡高梯村一组,就原告桂均德诉被告人覃友宽将其打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向覃友宽送达民事判决书。覃友宽对判决不服,即手持木棒将法警一行人扣押。随后还将区委和乡干部唐某、马某扣押。即日早上6时许,覃友宽得知政府解救人员到来,遂持铁錾子殴打瞿某身体及头部后逃离现场。解救人员赶到后,将瞿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9日,宣汉县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将在逃12年之久的被告人覃友宽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友宽因打伤他人被判令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为泄私愤,蛊惑数十名村民将前来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强行扣押为人质,索要巨额钱财,在得知解救人员到来时,进而殴打并杀害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罪行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且畏罪潜逃十余年,归案后又不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人覃友宽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其杀害人质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的诉求成立,应予支持。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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