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始时间;二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时间。关于这两个问题,学理上曾有过争论。《法院解释》第89条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精神如下: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起始时间,应当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即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此,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被害人是公民个人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
(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
(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材料,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允许在侦查、起诉阶段向侦查、起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有利于促使侦查和起诉机关在侦查、起诉的过程中注意查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如被害人的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加害人的责任情况,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终结时间应当是一审判决的宣告。即只有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旦一审刑事判决已经宣告,便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有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正式的民事诉讼,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
总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如果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意味着刑事诉讼能否成立尚不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不存在;如果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已经宣告,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会造成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带来审判秩序的混乱,又因已经失去合并审理的机会,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变得没有意义。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法院解释》第91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无论以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都应当说明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控告的犯罪事实,由于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及相关证据,具体赔偿请求等。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以书面方式,即制作附带民事诉状,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代表国家、集体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和适用的法律根据。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行给付
(一) 诉讼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而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应当注意:
第一,确实存在因被告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附带民事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第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只有查封和扣押两项,而不包括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其他保全措施;
第三,查封和扣押的财产,只能以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为限,不得查封、扣押他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的财产;
第四,查封、扣押的财产应以足够支付赔偿数额为限,如果赔偿的准确数额暂时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数额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
第五,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妥善保存,在不宜长期保存的情况下,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 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做出判决前,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例如,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入院治疗;杀人或伤害致死案件中,不先予执行丧葬费,就无法安排被害人丧葬事宜等。采取先予执行,既要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又要兼顾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先予执行的数额应当折抵附带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一)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作了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原则,一般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做出判决,这样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也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由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会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也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附带民事部分。但是在分别审判时要注意:
第一,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附带民事部分,后审刑事部分;
第二,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法院解释》第99条规定:"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但这一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明显抵触,值得商榷。
第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审理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以及比较成熟的学术观点,除了应当遵守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3.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起诉以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
4.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通知他口头起诉的内容。人民法院在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通知口头起诉的内容时,应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5.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前,要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传唤他们出庭。这里的被告,是指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以及与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同的被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实行民事拘传。
6.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
7.人民法院审理由公民个人或者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8.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前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程序按民事审判程序进行。
9.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一并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0.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他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许可。
1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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