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浙江省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法院向境外被告邮寄法律文书,然后利用互联网视频确认文书已经送达,大大节省了送达时间。
2010年1月,妻子朱某向南湖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朱某诉称:丈夫李某侨居英国多年,双方因长期分居,感情日渐淡薄,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朱某与李某有通讯往来后,征得双方的同意,于2月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寄给李某。为证明诉讼文书系李某本人签收, 2月7日,朱某与李某通过网络进行了视频对话,李某表示已经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并且同意朱某的离婚请求。
随后,朱某便把此段视频对话刻录光盘提交法庭,省去了李某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到大使馆认证身份签名的繁杂过程。3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被告李某身在国外无法到庭应诉,法庭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4年6月一直分居至今,双方的夫妻关系受到影响,感情渐趋淡化,现夫妻分居已长达五年多时间,已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且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法庭当庭做出判决: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判决两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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