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
(五)审判实践应重视抚养方式的多样性。尤其是对那些离婚不离屋的共同抚养、轮流抚养、委托他人抚养等,只要这些抚养方式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且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予照准。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3)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如仍在同一地区居住生活,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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