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金水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并领取了离婚调解书。第二天便接到对方当事人打来的电话。原来,由于法庭书记员疏忽将对方当事人的名字写错了。这可是一个关键性的错误,因为这会直接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证明离婚调解书上的人就是自己,进而无法证明自己已经离婚。
其实,在本离婚律师经办的案件中,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出现诸如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被书记员弄错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的。对此,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以另行出具裁定书的形式进行补正,但在起诉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只要还来得及(比如判决书刚发出,当事人还未提起离婚上诉或者上诉材料尚未移交二审法院)法官更倾向于让双方把自己手中的文书交回,然后由重新出具正确的文书。毕竟这个方法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坏处,所以本律师建议您一旦遇到此类问题要尽快联系法官及对方当事人,让法官重新出具离婚文书。
转载请注明出处:从法院收到的离婚文书中有笔误该怎么办?
http://www.zzlaws.com/lihun/susonglihun/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