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非军人一方向昌平区法院以军人为被告提起了离婚诉讼。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开庭前本离婚律师安排双方进行了一次谈判。然而,在谈判过程中,对方的律师却突然提出异议,认为凡是涉及军人离婚的案件一律要归军事法院管辖。对此,本律师认为是非常错误的。
姑且不论本律师曾经在地方法院成功处理过大量的军婚案件,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2012年发布的《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可以看出,目前只有夫妻双方皆为现役军人时,他们的离婚诉讼案件才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其余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地方法院均可以受理。具体来说军人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权分为以下四种:
1、非军人起诉离婚,而被告是非文职身份的军人时,非军人住所地法院与军事法院都可以受理;
2、非军人起诉离婚,而被告是文职军人时,文职军人住所地法院与军事法院都可以受理;
3、军人对军人起诉离婚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起诉离婚时,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本律师代理非军人的原告向其住所地的昌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方律师要把案件交给军事法院审理的意见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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