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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出首付购房,婚后父母帮助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时间:2014-07-20  来源:郑州离婚律师  点击:

  上个月,本律师在金水区法庭代理了一起涉及婚后偿还房贷及相应升值部分分割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彭女士(化名,原告)于2011年与刘先生(化名,被告)在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彭女士出首付16万元并贷款2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金水区航海路的房产。婚后彭女士的母亲出资按月帮助女儿偿还房贷至今。2014年2月,夫妻感情破裂,彭女士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刘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却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为依据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产在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本离婚律师认为该案情况有一点非常关键的特殊之处,即彭女士名下房产贷款都是由其母亲在偿还,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案不能适用解释三第十条,彭女士无需在离婚时就该房产给被告任何补偿。为了帮助法官查明相关事实,本律师同时提交了大量证据加以证明此事。正因为本律师在诉讼中抓住了该案的特殊之处并以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法官在最终的离婚判决书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并没有支持被告提出的就双方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进行补偿的要求,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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