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的赵女士(化名)。她目前正在与丈夫协商离婚的问题。双方争议最大的是男方在婚后曾参加单位的福利分房,男方在某部委任处长,根据当年的政策,其以27万元的优惠价格分得位于未来路的一处房产。在协商该房产的分割问题时,男方认为房子是单位分给他个人的,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买房的27万元来自双方的积蓄,所以在离婚时可以补偿张女士一半。赵女士为此与男方争执不下。
本律师认为,首先赵女士丈夫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该房产的取得是基于男方的身份,但婚姻法并没有额外规定此类基于一方身份而得到的福利分房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仍应以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来认定房产的所有权性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的财产协议,否则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这个原因,赵女士在离婚时有权获得该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虽然如此,根据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的多起涉及央产房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赵女士仍应确定一下该房产的真正价值。由于是央产房,在确定其价值甚至处置时可能会受到政策的影响。比如有些单位的政策规定本单位按福利政策分给单位职工的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本单位内部职工间进行转让,甚至规定只能由本单位按原始购买价格赎回,那么司法评估机构就不能完全按照商品房对其进行估价,导致该房产的价值大打折扣。所以,本律师建议赵女士不妨到男方的单位就上述不确定因素进行核实后再就该房产的分割补偿问题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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