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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所得补偿款属于离婚财产吗?

时间:2014-05-10  来源:郑州离婚律师  点击:

  最近,本律师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代理了一件离婚诉讼。我的当事人孙先生(化名,原告)在婚前经过二中院判决曾继承了一套位于丰台区马家堡的平房。该房于婚后被拆迁,我的当事人获得补偿款二十余万元。孙先生将该款项一直存在银行定期账户中未使用。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孙先生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妻子包女士(化名,被告)的婚姻关系。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包女士认为该款项是孙先生在婚后取得,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在离婚时有权分得。

  虽然婚姻法原则规定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离婚律师认为该款项仍然是孙先生的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款项的取得是基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被拆迁,是孙先生婚前个人房产转化形式,性质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为了证明该事实,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当年二中院的判决书及拆迁补偿协议。其中,判决书是为了证明被拆迁房产是孙先生在婚前取得的,属于其个人财产;而拆迁补偿协议是为了证明所得补偿款完全是依据被拆迁房产面积计算得出,与被告包女士无关。

  最终,中原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该补偿款属于孙先生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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