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绍
2003年,吴先生入赘郑小姐家,双方签订“招婿合约”约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在结婚时的费用和每年工资,由女方一次性偿还给男方。后来,双方出现矛盾,郑小姐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上,吴先生提出,如果郑小姐坚持离婚,就必须遵守“招婿合约”约定,一次性偿还结婚时的花费及这11年来的工资27万元。
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入赘婚姻在中国并不少见,多是因为女方家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成亲落户,主要为了传宗接代。招婿上门无可厚非,但不能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招婿合约”明显与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相悖,故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吴先生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
三、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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