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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关于房屋维修保质期及房产证未按期取得的问题

时间:2015-07-29  来源:郑州律师  点击:

  问:

  我购买了正商四月天的一个商铺,现房顶漏水,物业推诿,说过了5年的质保期,他们的依据是该楼盘于2005年交的房。

  而我是2010年X月X日签订的合同买的房,按他们的理论我买过就没质保了?事实上,买过商铺开发商还返租了2年(有协议,合同附件形式),实际交付我使用应该在2012年11月16日后,请教老师:

  1、我这种情况能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吗?

  2、由于漏雨,屋内装修损坏,能主张他们赔付吗?

  3、该铺按协议一年后拿房产证,由于他们的疏忽,我2013年4月2日才拿到证,这种情况能主张到违约金吗?(同时买了2个铺,另一个铺的下证时间是2011年11月25日)

  郑州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您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向开发商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即如果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存续期的话,保修期限应该按质量约定书中约定的存续期来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过了保修期限,您就无法主张权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使您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除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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