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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判赔偿职工近8万元

时间:2015-07-08  来源:郑州律师  点击:

  【案例回放】

  2007年5月2日,家住章丘市相公庄镇××村的王先生经人介绍,应聘到章丘市××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锻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依据所加工产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计件工资,每日须完成定额,多劳多得。下月5日前结算本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

  王先生自2007年5月2日一直工作到2009年1月5日,此时,公司已欠付王先生四个多月的工资,临近春节,王先生找到公司经理要求支付所欠工资,经理只给了王先生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告诉王先生,他已被公司辞退,自2009年1月6日起不要到公司上班了。

  2009年5月7日,王先生向章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偿付所欠三个多月工资10071元,迟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2517.75元;支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加班加点工资15277元,迟延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经济补偿金3819.25元;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额的等额工资35276元;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836元。共计79797元。

  2009年6月11日,章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裁定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79797元。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不服,于2009年6月22日起诉至章丘市人民法院。本案经章丘市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仲裁裁决。

  郑州律师点评】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分别于2008年1月1日及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发生的新型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两部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调解仲裁法》也将以前60日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延长到一年。同时还设立了一裁终局制度。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执法力度必将不断加强。

  郑州律师建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都要遵从我国法律。这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企业经营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之一,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掌门人,在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新型劳动争议纠纷层出不穷的今天,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懂法守法,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治久安。同样,作为劳动者,应学法用法,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必将推动社会主义劳动法制进程,社会主义劳动法制环境必将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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