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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如何立案?

时间:2014-07-11  来源:张怡律师  点击:

  一、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法庭审查立案。自诉人提交告诉材料的要求参照本意见第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的规定执行。

  二、当事人提交的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告诉的具体事实,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主体适格;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5、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五、立案庭承办人收到自诉人提交的自诉状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责令其提交原件,核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核验时间。

  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自诉人,一份存卷。

  六、经立案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立案庭庭长或者主管院长批准,不予受理,并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告知自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告诉。

  2、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告知自诉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告诉。

  3、告诉时被告人死亡的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4、犯罪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

  5、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证据明显不足,自诉人不能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6、除因证据不足的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或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不予受理。但自诉人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行告诉的,应当予以受理。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告知自诉人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8、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七、自诉人撤回自诉的,应当提交撤诉书或者记录在案。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自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八、立案庭决定立案的自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自诉人,并将有关活动情况记录在卷:

  1、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它侵害人提出告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应当通知其它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至一审宣判时未提出告诉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告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3、被告人对自诉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属于自诉案件的犯罪行为,自诉人没有对全部犯罪行为提出告诉的,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自诉人可以一并告诉。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没有告诉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再行告诉。

  4、自诉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而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批人员应当告知自诉人可以一并提起。自诉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没有提起的,视为自诉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判决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公安机关已作撤销案件处理的伤害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十、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害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应当受理。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自诉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自诉案件审批表,经庭长或者主管院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向自诉人发出自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附送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告知书等。

  十二、办理立案手续后,应当对立案材料进行整理,起诉状和证据加盖正副本印章并将正副本分别装订,收集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加盖核对无异章并由核对人签名。

  十三、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移送人和接受人签名注明移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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