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xx ,女,生于 年 月 日,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3组。电话: xxxx 。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xxxx 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xxx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东 字 第 号】,申请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刑复核字[2013]003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原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xxxx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xxxx随意到申请人自己家里,无缘无故肆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樊甲耳膜穿孔、被害人骆某头部、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实,且有现场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樊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惩治和打击犯罪的规定[1]。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督促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依法追究xx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相关犯罪证据材料
2、[2013]字第003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刑事复核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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