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院长表示,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教育矫治犯罪人。
据院长介绍,试点案件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对于简化细化的相关诉讼程序,周强介绍说,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拟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增加不公开审理情形。”院长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们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院长在作说明时还专门强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拟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进行试点。周强说,上述地区案件基数大、类型多,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试行期限为从决定生效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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