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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

时间:2014-06-05  来源: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

   近年来性侵幼女案件频发,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校长开房案等等层出不穷,让我们不免担心幼女的人身安全。

  本期微访谈,我们解答性侵幼女的相关问题。
  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曾经引发轰动,但是因为被告给被害人金钱,而被认定为是那些中小学生在“卖淫”。怎样界定性侵未满14周岁的女性是强奸还是“嫖宿幼女”?
    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强奸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宿幼女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对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的年龄进行了划分。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是对满14周岁以上的妇女进行性行为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构成强奸罪。该条第二款则是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性行为的规定,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对于满14周岁以上的妇女进行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法定要件在客观上要具备两点: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于与不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伦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管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均以强奸论。
  嫖娼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的行为。
  嫖娼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主要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嫖娼幼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是单一客体,即幼女的身心健康。
  2、犯罪对象不同:二罪的犯罪对象虽然都是幼女,但嫖娼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卖淫的幼女。如果幼女不是处于卖淫的地位,则无论行为人以暴力手段还是用非暴力或者平和的手段,如以金钱和物质利诱,欺骗幼女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均构成强奸罪。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在行为手段上,奸淫幼女既可以以暴力手段,也可以是非暴力手段。而嫖娼幼女罪只能是平和的,在幼女一方承诺的前提下进行性行为。如果行为人对幼女使用了暴力或者精神强制等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关系,即使幼女是卖淫者,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嫖娼幼女罪具有肉体同金钱财物相交换的“平和”性质,,而奸淫幼女的强奸罪不具有此性质。
  这两个罪名在量刑方面有何不同?如果未满性行为法定承诺年龄的女性卖淫,组织者和嫖客将分别负怎样的责任?
  嫖娼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是不一样的。奸淫幼女的强奸罪量刑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嫖娼幼女罪处五年以上徒刑(十五年以下)。
  卖淫的组织者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罪分三种情况处罚:
  1、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有第2种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嫖宿幼女罪的嫖客,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多人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这个罪名将被害人侮辱为“妓女”。这次李新功以强奸幼女罪被判处死刑,是不是意味着废除“嫖宿幼女罪”,成为一种可能?
  我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因为不满14岁的幼女从意识等各方面都不成熟,可以说她们还不懂得什么是卖淫。且大部分是行为人用金钱财物引诱所致,让一个不满14岁的孩子背上“妓女”的名声,对其是莫大的伤害,是终生的。我认为只要是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是否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均以强奸罪论处为好。
  南非前著名橄榄球星约瑟夫·纳舒瓦纳在自己的幼女惨遭轮奸并染上艾滋病后,选择了将施暴者杀死。部分网友支持约瑟夫·纳舒瓦纳的做法,认为中国父母在孩子遭遇性侵后过于隐忍。如果孩子遭遇性侵,监护人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约瑟夫·纳舒瓦纳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如果孩子遭遇性侵,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犯罪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给予赔偿。
  近年来,性侵女童的案件多发,幼女的自我保护意思比较弱,那么作为幼女的监护人应该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孩子免受侵害?
  我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孩子免受侵害:
  首先,父母是孩子抵御性侵犯的首要保护人。保护孩子免受性侵犯的首要责任在父母身上。作为父母需要分析判断什么样的人会侵犯儿童,他们一般是怎么活动的。要知道在儿童遭受性侵犯的案件中有大部分人是孩子认识并信任的人。不要让孩子与父母认为不放心的人单独接触。要查清哪些建议和你孩子单独相处的人是什么样的人。
  其次,父母教育孩子认识性侵犯一个完全没有性知识的孩子遇到性侵犯者容易被淫辱。父母要教导孩子一些最基本的性知识,不要回避这个重要的话题。孩子懂得了一些性知识就不容易被人欺骗了。
  最后,父母教育孩子自己保护自己。要教育孩子怎么保护自己,他们学会了既使你不在他身边,要有人想侵犯他时,他也知道该怎么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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