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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通则10月实施 个人委托司法鉴定不再受限

时间:2014-07-12  来源: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点击:

  最新制定的《程序通则》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和试行了6年的原《通则》相比,新《通则》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呢?昨天,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李柏勤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落实鉴定人负责制、确认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及取消对委托人条件的限制,是此次新《通则》最重要的几个亮点。

  “新《通则》提出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明确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各自的责任,同时它提出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责任形式,也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相适应。”

  根据“司法鉴定人负责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同时要承担回避义务。对复杂、疑难和特殊技术问题咨询相关专家意见的,最终鉴定意见仍然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同时,新《通则》对委托人限制的取消,使公民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渠道更加畅通。

  原《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虽然个人也可委托司法鉴定,但有着颇多限制条件。

  两相比较,李柏勤处长认为新规定将更有利于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的保护。

  在鉴定程序上,新《通则》明确了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三道程序,其中针对诉讼活动中经常出现的重复鉴定问题,《通则》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和要求,除鉴定人不具有执业资格、超范围鉴定、应回避未回避等情形可重新进行鉴定外,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此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也可委托重新鉴定。

  《通则》同时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由于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高下之分,李柏勤处长认为这一条款体现了司法部将来对鉴定机构进行层级化管理的思路,为日后出台层级设置的规定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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