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自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对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的案件,有了明确、规范的规定。过去有的人一听说案件“终结”了,思想上总是接受不了,现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项规定吧!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必须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通过严格把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通过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渠道,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转载请注明出处:郑州律师:最高院规定的“终本”程序是暂时终结,而非实体上的结束!
http://www.zzlaws.com/wenji/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