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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协议离婚后关于财产分割不可不知的7个法律问题

时间:2016-12-07  来源:郑州离婚律师  点击:

  郑州离婚律师张怡律师为您整理了签订《离婚协议》后关于财产分割最易发生的问题进行如下汇总与梳理:

  一、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应当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身份关系不因双方约定解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双方最终未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视为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该协议也不能单独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问题的依据,在诉讼中,该离婚协议更不能发生效力,如夫妻双方无其他约定,那么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案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49号 )  

  二、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以离婚为条件,应当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应该从协议的内容来认定,若协议中没有涉及任何离婚的事情,只是因为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为了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才对财产进行约定,而并不以离婚为生效要件,其相关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一经签署,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这样的协议书应视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问题的约定,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可以按照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假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若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亦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三中民终字第06775号 )

 

  三、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反悔财产分割的

  【司法实践】在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又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0)洛民终字第1352号)

 

  四、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又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

  【司法实践】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却又出尔反尔,由于房价上涨或者分割时对共有财产的价值有重大误判等原因,又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显失公平”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这种请求会因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儿戏,如果发现有关条款难以接受可以拒绝签署离婚协议,一旦签订了就应当遵守。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在订立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否则该协议就不得变更或撤销,应该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三中民终字第10068号 )

  五、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要求对协议中未约定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司法实践】若在离婚协议上写明:“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务、无债权”,则说明双方已将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处理完毕,此时再主张分割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某些共同财产,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认为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已分配完毕。若在离婚协议中对部分共同财产未做约定,同时也未在协议中写明“无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主张对未经分割的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分割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相关案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5)官民一初字第5078号)

 

  六、协议离婚后未依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时的违约金问题

  【司法实践】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经常会约定:“将房产过户给一方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规定日期前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等。但在离婚登记后,若一方违约时,没有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则很难督促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变得很有必要。但要注意:一是约定的事项不能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不可约定禁止对方再婚、再生育等;二是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高,应以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且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七、协议离婚后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起诉,必须要在1年内

  【司法实践】 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均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一年”的时间应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之日起计算,且“一年”属不变期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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