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初步了解了下,发现疑点不少。”接受田女士咨询的郑州律师张怡说,因为其未接触到该案卷宗,目前只能从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等信息来分析。首先,“小草莓”曾被强奸的情节,并没有被列入起诉内容中进行质证。“我问过她,她向我描述了被强奸的细节。”
其次,“小草莓”未获分文赔偿。在去年桐柏县小学教师杨士付猥亵一二十名幼女案中,张怡曾和十几名律师为幼女们提供法律援助,成功向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索赔100多万元。“刑事案件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桐柏的案子,我们首先找专业机构鉴定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又计算了接受心理治疗所需费用,这些费用虽没有产生,但完全可以预知。”在“小草莓”案中,原告方这些工作都没做,使诉求被轻易驳回。
张怡还发现,田女士母女因为没钱就申请了法律援助,其被指定的代理律师,与被告方之一的新华区教体局代理律师属同一家律师所,且到了二审阶段还如此。“这明显不妥。”
“小草莓”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李女士表示,该律师事务所是先被指定为“小草莓”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才发现其起诉的新华区教体局是该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我们向她说明了存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她还坚持要求我们代理。”李律师说,该律师事务所因此为田女士做了笔录,并让她签署了豁免文书。
北京律师王志荣则认为,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该规定完全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因为“代理协议都是跟律师事务所签的”。这属于法定禁止性规定,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
“这不简单是瑕疵,而是一审中重大的程序性问题,足以影响审判的公正公平,二审法院理应马上终止审理,发回重审。”王志荣表示。
二审发回重审后,张怡律师和成永律师接受小草莓妈妈的委托代理此案。注明:张怡律师、成永律师均为桐柏性侵案的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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