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2)考虑子女意见确定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具备初步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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