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六十五条 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前,应当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因素:
1.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认知水平的发展还不成熟,不能正确判断什么对自己最有利;
2.未成年子女害怕、怨恨但同时又依恋加害人。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害怕、怨恨加害人对家庭成员施暴的同时,又需要加害人的关爱,因此存在较强的感情依恋。这种依恋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取决于施暴人的好恶。不违背施暴人的意愿,符合其最大利益。这种状况被心理学家称为“斯得哥尔摩综合征”,或者“心理创伤导致的感情纽带”。
3.强者(权威)崇拜。人类对强者或权威的崇拜,使尚不能明辨是非的未成年人可能对家庭中的强者(施暴人)怀有崇拜的心理,误认为自己与受害人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因而选择与加害人一起生活。
法官应当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转载请注明出处: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手册之子女意见
http://www.zzlaws.com/lihun/zinvfuyang/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