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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有效获得婚内赠与房屋的法宝

时间:2016-11-23  来源:郑州律师  点击:

  【郑州律师】案情:

  李女士与其丈夫马先生结婚5年了,近一年李女士发现丈夫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但是李女士不想放弃这段婚姻,男方也想继续维持该婚姻。为了表达自己悔改的决心,也为了弥补李女士,马先生就给李女士写了一保证书,承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过户到李女士名下。

  李女士咨询:该保证书是否受到保护?应该怎么才能成功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分析:

  具备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李女士若想获得该房子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马先生的保证书承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过户到李女士,这实质上属于赠与,赠与属于单方行为,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指未经过户的赠与行为原则上是可以撤销的。

  结论:

  保证书是受到保护的,因为男方在写保证书时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针对获得房子所有权存在的风险,李女士有三种规避方法:一,要求男方立即办理过户,这是一劳永逸的方式;二,就该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不能撤销);三,如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的话,双方可以就无法更名的原因在保证书或另外补充协议中进行明确,使保证书在没有更名的情况下,一方也无法随意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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