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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的范围

时间:2014-11-06  来源:郑州离婚律师  点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结婚后无论是哪一方的工资收入,或经营生意的收入,或婚后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等等,只要是在婚后取得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或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其中《婚姻法》十七条第五款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现在实践中还经常遇到一些新型的共同财产的情类型:比如婚前房产,婚后的租金也属于共同财产;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后增资的部分,婚前成立的公司婚后的收益及分红都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婚前的股票婚后的分红和收益也应当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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