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类案件中,常常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问题,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常常困绕着审判一线的办案人员,而依据我国的婚姻法及两个解释,有些问题仍无法解决。郑州离婚律师网给大家做基本的法律普及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五类: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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