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离婚律师:《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明确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及法律后果。增设这一制度,对于完善婚姻制度有重要意义,但在审判实践中,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程序与基本法律的规定有相冲突之处。
冲突的起因皆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的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明确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那么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到底是应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类推适用特别程序呢?
本人认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审理应以两审终审为基本原则,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特别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制度是两审终审原则的例外情况。在特别程序中明确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并未在章节中明确规定。虽然第一百七十七条中明确还规定了兜底条款:“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不等同于法律,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不属于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二审终审,当事人具有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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