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是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后,另一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人民法院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自然人大量自由的流动,是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案件日趋攀升的根本原因所在。广大农民纷纷外出务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婚姻当事人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导致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还有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也有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这些造成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增多。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婚姻是关系到人身的重要身份关系,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谐都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而准确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显得更为重要。
一、适用公告程序离婚的条件。
公告离婚这个概念很值得大家探讨,公告离婚有人认为“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这种说法中要求下落不明满两年与采取公告形式离婚法律的规定不符,法律并不要求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满两年才可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有人认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案件。”这种说法中对于采取公告送达的条件表述不完整,依据法律规定并不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的这一种情况,才能适用公告形式离婚。还有人认为“公告离婚,顾名思义,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是在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从表面上看,公告离婚是一种新的离婚方式,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新方法,但其实质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只不过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采用公告这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所以才被称作公告离婚。”上述比较一、二种说法更进了一步。笔者认为公告离婚是在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因一方当事人处以下落不明状态或其他原因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法院采取公告的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当事人若仍未到庭应诉,法院将缺席审理案件,最终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他只是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送达采取公告的形送达法律文书,只是程序上适用了公告送达方式。
适用公告程序离婚的条件与其他案件没有什么区别。公告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之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公告送达的条件有两种情景一种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还有一种是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的。同时有如下要求: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以上是公告送达的条件及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同样适用,送达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审查是否适用公告送达也是人民法院的职权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证实受送达人处于下落不明或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二、适用公告程序离婚的几点问题。
1、证实受送达人处于下落不明或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的举证责任是人民法院还是一方当事人,同时证据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界定。
2、离婚案件法院缺席审理判决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可能出现假离婚现象。部分夫妻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规避法律的目的。其次、可能形成新的抚养权纠纷。被告重新出现后,如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双方协商不成,原、被告双方因争夺抚养权问题而产生新的纠纷,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最后,能造成财产分割不合理。公告离婚案件,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
3、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案件的大量实事难以查清。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处以对抗地位,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法官听信单方的片言片语,从而造成主观臆断,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三、适用公告程序离婚应用注意的几方面。
每一种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有其在实践的积极意义,准确的适用避免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弊端,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对于解除“死亡的婚姻”以及部分当事人逃避案件审理具有重要的积极方面,但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准确把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的法律规定,排除随意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慎重考虑适用公告程序审理。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能够适用公告程序的条件,应该是证据能够充分证实一方当事人处以以上的状态。其举证责任不应该属于当事人,应该是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证实的职权范围,也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是否适用是法官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而作出的判断,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提供的几份证明,就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对于任何能够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联系的信息都不放过,同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家属、亲戚、朋友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传递。在大量的事实证实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离婚案件。
2、规范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尽可能的让受送达人知道被起诉的信息。由于大量的流动人口多是外出务工人员,其所从事不同工作环境或者其所同社会接触面狭窄等原因,使其很难从报纸上得知道送达信息,尽可能的同时适用多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除了采取在人民法院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公告送达的目的是让受送达人得到被起诉的信息,而不仅仅是形式,作为法官必须认清适用公告离婚时,尽可能用多种方式使所发的公告尽可能的将信息传递到受送达人。
3、稳妥处理好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没有出现,很多情况很难查明,故不易判定,可以有原告代为管理,子女可有原告抚养,对于抚养费用待被告出现另行主张。
4、深入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破例的标准,审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离婚案件的原告是直接与法官接触者,原告的称述及其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了自己的诉讼主张,法官不能迷失在先入为主和原告的对方意识表示之中。一定要深入查清案件事实,对于证据的认定及采信力争做到客观公正,把握好夫妻感情是否破例的标准,审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总之,婚姻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团结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开庭前法官应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增强庭审中法庭调查深度的和广度,避免因被告缺席审理所带来的弊端和对于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转载请注明出处:离婚常识
http://www.zzlaws.com/lihun/hunyinchangshi/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