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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案件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时间:2014-06-28  来源:郑州劳动纠纷律师  点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认为: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该函虽做了个解释,但“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如何理解,仍不明确,上下班有多条路线,有远有近,不抄近路,绕道远径回家算不算“合理路途”?员工不走常规路线,家在东边,他往西边绕过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个人认为,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143期)公布案例《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的裁判意见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在该判例中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对“上下班途中”不能作过于机械的理解,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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