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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合同纠纷律师函

时间:2015-03-27  来源:郑州合同律师  点击:

郑州合同纠纷律师函 

   XXXXXXX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长春YYY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聘请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YY公司特授权本律师全权处理其与贵公司之间的《产品服务合同》纠纷事宜,现致函如下:

  2009年6月5日双方就XXX项目指挥部-XXX合作事宜签订XXX号《产品服务合同》。约定YY公司按照贵方授权使用贵方品牌进行XXX推广和销售并负责与用户的协调沟通,货款的回笼。贵方以销售合同总价与内部核算总价的差价计XXX万元支付给YY公司作为合同的服务费。XXX日双方又就XXX项目-XXX合作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贵方按照该次差价计XXX万元支付给YY公司作为服务费。两次共计XXX万元。合同签订后,我方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截止XXX日,贵方共计付款XXX万元RMB,后来又付款XXX万,尚欠XXX万RMB至今未付。

  本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贵方迟延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贵方不但应支付欠款XXX万,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故请贵司在收到此律师函后5个工作日内对欠款XXX万元RMB的数额进一步核对并及时履行,逾期将视为对数额的确认并同意履行。

  鉴于,YY公司经营的实际困难,希望贵司能够理解我司的实际处境并支付欠款。以维持彼此间的良好友谊。我相信贵司作为国内知名的制造企业,有实力,更有诚意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段,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顺祝商祺!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本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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