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徐某欲购买本地花苑小区商品房一套,因当时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故和王某约定,以王某名义按揭购房。随后,徐某以王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首付款,此后的贷款也一直由徐某支付,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徐某,徐某进行装修并入住。后王某将该房屋产权办在自己名下,且两人关系破裂,故徐某提起了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之诉。王某在诉讼中辩称:房屋为王某本人购买,从购房合同到各项手续均能证明,并且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应以产权证书为准确定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开庭审理情况,法院查明徐某于2001年购买该处房屋,但因不符合按揭条件,故用王某名义办理按揭,并支付首付款以及其余贷款,后徐某进行装修并入住。法官认为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但对双方之间的争议,应以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故法官判决该房屋归徐某所有。
【律师说法】
当事人为规避相关规定或实现相关利益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但当出现问题时,当事人的维权之路往往异常艰难,因此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且该协议的内容应为合法有效,假设没有签订协议,便应当保存好在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以及房款交付等方面的可以证明自身为房屋真正的权利人的证据,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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