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地产律师如何解决征地补偿纠纷
一、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二、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郑州房地产律师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各项规定尚不够完善,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不动产的登记职能分属不同部门,各个部门之间的衔接也尚未形成,后位抵押权人要了解相关标的是否抵押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困难。因此,应健全抵押登记公示制度,把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屋期权、所有权的登记统一于同一机关管理,为当事人查阅提供方便。
同时,在现代社会公示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的现实下,即使在前位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在设定后位抵押时,抵押人基于商品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仍必须将已抵押的情况明确向后位抵押权人告知,使后位抵押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所处法律地位,作出最符合其真实意思的抉择。此时的后位抵押权即使在实现抵押权时遭遇到不利益,也是其对自身权利处分的一种结果,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具体来讲,根据房屋抵押“地随房走”的规定,预购商品房的抵押标的包括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相应土地使用权,即使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已将土地使用权先行用作抵押,该最先设定的抵押权效力也无法取得优于商品房预售的地位。
同时,基于保护购房人的考虑,对于已预售的在建房屋开发商不得再设定抵押权。表面看来,商品房预售后至购房人付清所有房款取得所有权前,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在开发商手中,但是作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开发商将商品房预售后,实际已在自己的所有权上设定限制,即必须在约定的时间里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在此之前开发商对房屋的任何处分均以不妨碍购房人的该项权利为限。因此,如果允许开发商将预售后的在建房屋再进行抵押,一旦开发商不能按期清偿债务,必将损害购房人的利益。郑州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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