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向海淀法院起诉,电视机顶盒产品“小米盒子”盗播湖南卫视王牌节目《天天向上》,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其作品网络传播权。
从报道中,我们了解到,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湖南卫视节目《天天向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小米盒子”中,用户可通过影视点播功能点播包括该节目在内的影视作品,同时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就该节目的播放与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作关系。所以两家公司同时侵害其合法权益。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此案中主要涉及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另外根据广电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拥有电视版权的内容方可以借助和播出机构的合作开展影视剧的点播服务,但不允许在互联网电视上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内容必须为电视播出版权。
结合此案,“小米盒子”方面两家公司未经授权盗播《天天向上》,而此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给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侵权方的两家公司首先肯定要停止侵权行为;其次要作出经济损失赔偿。
随着现在网络时代的发展,数字作品的复制传播便捷,成本低,而且难以控制。作为公众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作为权利方要明白网络著作权是法律赋予的当然权利;作为用户要遵守法律,合理使用网络著作权作品。这样才会更秩序,更和谐,更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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