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喜。
委托代理人:吕素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江,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该社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2号。
负责人:张艳。
上诉人王成喜与被上诉人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以下简称图书大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王成喜于2014年11月2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使用由王成喜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的侵权刊物《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并销毁库存,同时在其刊物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2、图书大厦停止销售《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3、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图书大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王成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成喜的委托代理人张怡,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图书大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双牌新闻网转载的《命令你送礼,砸人不?》一文中,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王成喜;2009年3月21日,西安新闻网刊载的《公款贺喜》,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王成喜。该漫画的内容为一镇政府搬迁,要求辖区各村前来祝贺,并要求礼金不低于2000元。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第68页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
2013年12月27日,王成喜在图书大厦购买《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1本,支付22.8元。图书大厦向其出具河南增值税发票一张,盖有图书大厦发票专用章,其中税号为41010575388615X。
另查明:原审法院当庭对王成喜提交的双牌新闻网及西安新闻网网页打印件进行网上验证,该网页打印件具有真实性。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双牌新闻网及西安新闻网网页使用的涉案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王成喜,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王成喜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第68页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王成喜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王成喜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王成喜请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王成喜提交的发票,能够证明图书大厦销售了涉案侵权刊物,因此王成喜请求图书大厦停止销售侵权刊物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图书大厦销售的涉案刊物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王成喜请求图书大厦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王成喜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有库存侵权刊物,故其请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销毁库存侵权刊物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审法院参考王成喜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王成喜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涉案刊物的发行范围,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王成喜的涉案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侵犯王成喜著作权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二、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王成喜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负担;三、图书大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王成喜著作权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四、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成喜经济损失800元;五、驳回王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成喜负担20元,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负担30元。
王成喜上诉称:原审没有考虑到王成喜的实际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判决赔偿数额太低,不能起到著作权保护的作用。请求改判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赔偿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辩称:王成喜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书大厦未进行陈述。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经审理,除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王成喜的代理律师吕素萍、张怡在原审法院起诉本案的同日,针对同一刊物使用的王成喜另一漫画在原审法院提起另一诉讼,案号为(2014)郑知民初字第1066号。在该案中,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同样承担800元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成喜的损失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侵权获利,原审法院参考王成喜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性质、王成喜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涉案刊物的发行范围、相关系列案件判决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800元并无不妥。
综上,王成喜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成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 赵 筝
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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